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我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序幕已经拉开。
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办公室设在审计署。依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优化审计署职责,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构建统一高效审计监督体系。
这次党和国家机构的重大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伟大创举。
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审计工作。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最早建立的审计机构,是1925年6月省港罢工委员会设立的审计局,负责审核委员会各机关的开支账目。1934年2月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直属中央执委会的审计委员会,地方建立了审计委员会(或分会)隶属于中央审计委员会。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审计作为根据地政权建设和财政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党中央高度重视,在各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和军队系统内,大多建立了审计组织,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恢复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高度重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党的十九大报告的“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内容中提出了“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的要求,这为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国的最大制度优势。任何改革最终都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就是为了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党和国家的经济监督,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执政能力。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就要确保审计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确保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要建立健全党对重大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强化党在审计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优化审计职责,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
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是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的大前提。首先,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加强党的领导的要求。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都要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党统一领导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党的职责。
其次,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审计监督任务,推动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再次,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是充分发挥审计作用的需要,是实行审计全覆盖的要求。中国的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执行,党的领导既是中央审计委员会存在的前提,更是审计委员会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党指挥一切,审计委员会唯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才能够独立行使权力,才能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进行审计监督,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最后,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是确保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需要。国家审计通过揭露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党和国家治理的整改措施,推动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有效实施,围绕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等方面开展审计,确保一切经济活动都在审计监督下规范进行。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建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审计制度,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不同,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审计管理体制。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审计制度,是由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决定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设立独立的审计机关。1978年以后,随着党和国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在客观上要求加强财政经济监督,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成为必然。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各级审计机关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战略开展工作,在推动改革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实践中展现出审计的强大适应性和旺盛生命力。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经济环境正发生着巨大变化,国家经济领域的监督检查面临着力量分散,多头监督、重复监督与监督空白并存的现象,亟待进行整合和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但在优化审计署职责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有重大项目稽察、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经济领域监督主体多元化,监督检查职权分散行使,形成交叉重叠,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同时,管理权和监督权同时行使,难免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和权威高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国家审计作为经济监督制约权力行使的一项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具有独特且重要的作用,需要更加独立、全面地行使审计监督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审计工作,特别是对重大领域、重大项目、重要资金的审计监督,防止贪污、挪用、截留等问题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寄予的厚望,是改革审计管理制度的动力之源。
一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审计工作的期望,优化和整合经济监督资源力量,建立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审计机构,改革审计管理体制,优化审计署职责,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审计监督体系和审计工作机制,保障国家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这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为整合审计监督力量,减少职责交叉分散,避免重复检查和监督盲区,增强监督效能,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财政部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即将国家经济领域的监督力量整合起来,把经济监督资源集中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优化审计署职责,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
二要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聚焦中心任务、强化责任担当、激发改革效能,切实担负起审计监督的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这对于正在优化的审计管理体制而言,就更为重要。优化审计署职责,把过去分散在其他部门的监督检查力量整合起来,要实现队伍融合、人员优化、机构顺畅、高效履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覆盖范围更广、又顺畅高效的机制,并逐步完善,保障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效能充分发挥。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党委书记 秦荣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