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南英不服重审判决的五审《民事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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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王南英 (ip:183.219.99.199) |
提交时间: |
2016-12-05 |
受理编号: |
SZ201612055522 |
主 题: |
王南英不服重审判决的五审《民事上诉状》 |
咨询类型: |
投诉 |
受理单位: |
市审计局 |
内 容: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南英,女,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17号9栋20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英,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军民路17号6栋5号105室。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判决坐落于鹰潭市军民路17号的王道君、方田秀房屋遗产(鹰房权证月湖字第1B-006277号),由王秀英、王南英、周玉三人法定继承,各自分得该房产三分之一的份额。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王秀英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判决书不是“有法必依”,而是“有法不依”
到底是法定继承父母的遗产?还是遗嘱公证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本民事案件的焦点。
既然涉及到遗嘱公证的事情,必然要面对关于遗嘱公证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法律条文,事实上,法庭也是判决王秀英是以取得遗嘱公证的资格而获得父母的遗产继承权的。为什么王秀英手中的公证声明书可以具有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认为,因为这个公证声明书“具有遗嘱公证的法律特征”,也正因为有这个“特征”,所以就有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这个公证声明书究竟有没有遗嘱公证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一点都不复杂,非常简单。一个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公证,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必须要办理遗嘱公证。
第二、在申请、受理、出证整个法定程序的公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依法办事,绝对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
在本案整个审判过程中,我已经正式向法庭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中有关的法律条文,要求作为法庭作为依法判决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3、《遗嘱公证细则》第六条:“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
4、《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在本案审判中,王秀英为了证明自己取得了遗嘱公证的资格,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是在只有一名公证员、又无见证人的情况下办理的一个代书的公证声明书。
那么,王秀英提交的证据是否具备遗嘱公证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力”的两种必备条件:
第一:王秀英没有提交遗嘱公证书,只是提交了与遗嘱公证不搭界的公证声明书,说明王秀英没有办理过遗嘱公证。
第二:王秀英提交声明书公证,是严重违反法律所规定遗嘱公证的法定程序的,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
毫无疑问,王秀英提交的这个证据,肯定没有遗嘱公证的“法律特征”,更谈不上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但是,月湖区法院(2015)月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仅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与遗嘱公证方面的问题毫无关联三个条文,而对于涉及到遗嘱公证的法律条文一律回避,只字不提,对我提交以上四个条文更是讳莫如深,所以说,该判决书根本没有遵循“有法必依”的基本原则,而是搞“以权代法”、“有法不依”。
二、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故事”为准绳
该判决书之所以认定公证声明书具有遗嘱公证的“法律特征”及“法律效力”,是因为该判决书没有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王秀英讲的“故事” 为准绳,以王秀英讲的“故事”作为依法判决的依据,而王秀英提供的所有毫无意义的、一点作用都没有的材料,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都莫明其妙的成为有用的证据。比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写有交款人为王道君名字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契、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纳购房款、交易费、办证费等等。其实这些材料一点用处没有,只能是拿来凑凑数,搞搞忽悠而已。众所周知,一个连遗嘱公证书都拿不出来的人,就算拿出几千几万份的材料,都不可能替代遗嘱公证书。
当然,除此之外,王秀英还有一些看起来有用的文字证据材料,这些材料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
1、如果不是王秀英写的,肯定就是胡向明写的。
2、既没有见证者,更没有见证人签名,只能是天知、地知、王秀英知,胡向明知。
3、死无对证,无可考证。
当然,所有这些王秀英和胡向明书写的死无对证的材料中的内容,不管其他当事人认可不认可,该判决书全部都强行认可,作为“依法”判决的依据,作为“有法不依”的理由。
三、一个谎言是需要很多个谎言去圆
在次民事案件中,王秀英夫妻讲假话编故事,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我早就已经习惯了,见怪不怪。
(一)、王秀英手中的公证书,根本就不是什么遗嘱公证,在一审二审期间,却一直无所顾忌的指鹿为马,开口闭口、白纸黑字都是“遗嘱”二字,胡向明在他的《代理词》中写到:“公证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因此该房屋继承权应当全部判归被上诉人王秀英所有。”
王秀英夫妇编造的这个的故事,成功的欺骗了一审法庭的所有法官,使得一《审判决》也跟着指鹿为马,张冠李戴,这样的事情恐怕在全国都找不到第二例。
(二)、王秀英夫妇一直说他们手中的《协议书》,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为此我们曾多次到公证处了解情况,公证处主任告诉我们,如果他们能够拿出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就说明该《协议书》进行过公证,如果他们拿不出对《协议书》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就说明该《协议书》没有进行过公证。
公证处主任还告诉我们,(95)鹰内证字1562号公证不是遗嘱公证,只是声明书公证,(95)鹰内证字1562号公证没有对《协议书》进行公证,如要对《协议书》进行公证,必须另外再申请办理一个针对《协议书》进行公证的“协议公证”。
我们还从公证处了解到,如果要真的要对该《协议书》进行公证,四个当事人必须全部到场,少一个都不行。由于当时母亲方田秀已经去世,公证处绝对不会对《协议书》进行公证,因为,公证处只能对活着人的法律行为进行公证,无权对死人生前的法律行为进行公证。
(三)、1992年3月23日,为了半身瘫痪的老娘能够有子女在身边照顾,召开了一次所有家庭成员参加的家庭会议,这也是全家召开的唯一的一次家庭会议。
在一审的法庭上,王秀英承认从此以后再也没有召开过家庭会议,说他们夫妻二人是背着兄妹偷偷模模的、神不知鬼不觉的与父母签订了《协议书》。
但在二审的法庭上,胡向明却彻底否定了王秀英的说法,在《代理词》中写到“多次召开家庭会议,郑重其事地商量这些家庭大事,老两口真实意愿是十分明确的,是始终连贯的,也是兄妹们全部认可的”
胡向明一口咬定,是在家庭会议上与父母签订了《协议书》,还说我们不承认这事就是耍无赖。
在省高院的法庭上,王秀英又再一次否定了胡向明的说法,承认确实没有召开过家庭会议,他们是背着兄妹偷偷模模的、神不知鬼不觉的与父母签订了《协议书》。
(四)、早在一审和二审时,王秀英夫妇就说是文盲父亲王道君独自一人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他们夫妻俩并没有参与。
在二审的法庭上,胡向明拒不承认《公证申请表》是他填写的,到后来我们要求做笔迹鉴定时,胡向明终于承认《公证申请表》是他本人亲自填写的,既然胡向明填写了《公证申请表》,这也就说他们参与其中了。
但王秀英夫妇一再说明,虽然他们同父亲一起到了公证处,但在制作“谈话笔录”时他们夫妻两个却不在现场,“谈话笔录”中出现的诬蔑诽谤、栽脏陷害其他兄妹的不实之词,均与他们夫妻两个无关,要怪也只能怪父亲瞎说。
(五)、该“谈话笔录”中的瞎话假话实在是荒谬离谱,实在好恶心。该“谈话笔录”虚构故事,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把本来表现最差的王秀英夫妇说成了完美无缺的尊老敬老的楷模,而对其他子女则进行诬蔑诽谤、栽脏陷害,都说成了禽兽不如的臭狗屎。
比如说,妹妹王火英夫妇为了照顾瘫痪老娘尽孝心,听信父母之言不留后路,把自己的房子让给胡向明的弟弟胡小龙而成为无房户,在肉联厂附近的祝家庄租房住,不知吃了多少苦头,两年后妹夫单位分到了房子,就这样一家三口搬到铁路东三村居住。然而,该“谈话笔录”中,也不知出于什么目的,抓住这件事情不放,偏偏说是因为与他的儿媳妇关系不好才搬进铁路宿舍的。
我绝对不会相信父亲王道君会做出这样丧心病狂的恶心事,父亲王道君出身雇农,父母早逝,是个孤儿,从小帮地主家放牛、打长工,没有读过一天书,所以是个文盲。但是,文盲父亲王道君虽然平时话语不多,却从来不会讲假话骗人,更不会不顾客观事实对除王秀英夫妇之外的其他子女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诽谤。而且,有些假话也不是文盲父亲王道君所能够编造出来的,我完全可以这么说,从来不说假话的父亲,就是再怎么教他说假话都是教不会的。
显然,所有这一切,足以说明王秀英夫妇买通公证员周云凤,利用当事人王道君没有文化,在没其他公证员和见证人监督的情况下,狼狈为奸,共谋合作搞出来的一个虚假的“声明书”和“谈话笔录”。
人们常说:一句谎言,要用十句甚至更多的谎言来解释。我认为这句说得太有道理了,简直是真理。
四、胡向明写的证据材料,彻底了否定王秀英写的证据材料
在这次本案的开庭审理中,王秀英和她的代理律师,彻底否定了这是一个继承纠纷的官司,认为本案争论的并非王道君夫妇的遗产,因为王道君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已经作出处分,早在二十多年前王道君方田秀老夫妻俩就已经成为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无房户,是一个靠别人提供“免住”可怜虫。王道君老夫妻俩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可以让子女们继承,王道君老夫妻的房屋早已变成了王秀英夫妇的,王秀英还为此还提供了一个证据,就是她自己亲笔书写的“协议书”。
对于王秀英的这种说辞,我暂且不和她辩解,因为她的老公胡向明会加以否定,从胡向明亲笔书写的证据材料中完全可以看出,王秀英夫妇从未取得过房屋所有权资格,王道君夫妇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
(一)、胡向明写的单位《证明》,否定了王秀英写的《协议书》
胡向明在证据材料上写到:“百年之后,其房产权应属胡向明、王秀英二人所有。为防支节,要求公证,望给予方便。以上属实,特此证明。1995年9月18日。”
显然,通过胡向明写的证据材料完全可以看出,王道君老人办理公证目的,是等当事人王道君自己百年之后,王秀英夫妇才能取得房产权,这就完全说明房屋所有权仍然是王道君夫妇的,说明王道君夫妇在此以前对从没有对自己的财产作出过任何处分。
(二)、胡向明写的《公证申请表》,否定了王秀英写的《协议书》
胡向明在证据材料上写到:“现申请公证,发表声明书,待我百年归后,其房屋产权属于王秀英、胡向明夫妻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这就再一次直接证明房屋所有权是王道君夫妇的,彻底否定了《协议书》的存在,进一步说明该《协议书》是王秀英夫妇伪造的假的证据材料,王秀英夫妇从来就没有取得过房屋所有权,王道君在此以前从来就没有对自己的财产作出过任何处分。
王秀英写的《协议书》,证明“房产权及其它所有权”归王秀英夫妇所有,房屋所有权人是王秀英夫妇自己,而王道君夫妇已经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再也没有任何处分权。
胡向明写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明房屋产权仍然归王道君夫妇所有,父亲仍然有处分权,如果父亲连房屋产权都没有,哪里有什么资格到公证处发表声明书,哪里有什么资格讲“百年之后”的话。
胡向明写的证据材料,有力的证明了王道君夫妇一直到死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他们一直是居住自己的房屋,从来没有“免住”过别人房子。胡向明用自己书写的证据材料,证明《协议书》中说王道君夫妇“免住”他们的房子,是一个故事,一个笑话,一个地地道道的大谎言。
我想,如果有人看了胡向明写的单位《证明》和《公证申请表》,没有人会相信王道君夫妇是一个没有房屋产权的人,是一个一直靠“免住”别人房子的无房户,除非这个人是一个极其愚蠢的大傻瓜。
王秀英硬要把一个彻底否定《协议书》的公证,说成是对《协议书》进行公证,这只能说明他们不仅在欺骗别人,也是在欺骗自己,其手假一点都不高明。
当然,胡向明写的证据材料,也是经不起实践检验的假材料,王道君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一点,他老人家至始至终都没给王秀英夫妇做过遗嘱公证。
我在此必须说明一下,胡向明也是自作聪明,他以为瞒着岳父王道君写上“百年之后”房屋产权归他们所有,声明书公证就会变成遗嘱公证,我看没那么简单,一切都得靠法律说话,投机取巧迟早是会碰得头破血流的。
在此,我要深刻的分析一下,为什么王秀英和胡向明写的证据材料如此南辕北辙、相互否定,我猜想,当初他们伪造证据材料时,夫妻二人的意见并没有达成一致。王秀英想立马取得父母的房屋房权,所以就在伪造证的据材料上写上“房产权及其它所有权”归王秀英夫妇所有。而胡向明觉得老婆王秀英性子太急,要想立马取得父母的房屋房权一点都不实现,于是,胡向明在伪造的证据材料中写上“百年之后”取得王道君夫妇的房屋产权。
五、判决书故意隐瞒证人材料,掩盖事实真相
在这次审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按照法庭的要求,向法庭提交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我和王秀英都向法庭提交了证人材料,通过这些证人材料,完全可以了解本案的事实真相,完全可以判断出谁是谁非,谁真谁假。
2015年5月20日,所有当事人都到月湖区法院交换证据材料,王秀英向法庭提交了三个证人的所谓《调查笔录》,早在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庭审中,王秀英就向法庭提交过这三个证人的《调查笔录》。
但在再审的庭审中,王秀英并没让三个证人出庭,王秀英的理由是这些证人都是高龄老人,不适应出庭作证。从这些《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这些证人对王秀英出钱、签协议、公证等等之事进行了肯定。不仅如此,《调查笔录》还认定大女儿王秀英最孝顺母亲,二女儿王南英很差,三女儿王火英更差,差得连名字都没有资格写上。
庭审结束后,我们有好长的时间都没去找这三个证人,因为这三个证人确实都是高龄老人,因此我们也不敢轻易冒味的去打扰他们平静的生活,万一发生语言冲突,很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后来法庭就本案依法进行了调解,由于王秀英夫妇凭着他们有证人的证据材料,更是理直气壮,根本就没有调解的余地,调解肯定失败。
法庭调解失败后,我和妹夫周显终于鼓起勇气,带着这三份《调查笔录》复印件,登门拜访了这三位老人。
首先,谈一下对86岁蔡华云老人拜访的经过,老人说,她一天到是忙得不可开交,因为她家老头子一直生病,大小便失禁,一天到晚都是端屎倒尿,根本就没有空闲时间管别人家的闲事,所以根本不愿意接受调查。但听王秀英说是法院派人来了解一些情况,所以也就勉强接受调查询问,并不知道王秀英是拿着《调查笔录》打官司做证据材料用的,更不知道自己莫明其妙的成了为王秀英做证的见证人。
老人家看了《调查笔录》复印件后才知道,原来《调查笔录》记载的内容,严重歪曲了事实真相,老人家说了的事情,《调查笔录》却故意隐瞒不写上去,老人家根本没有说的事情,《调查笔录》却瞒着老人写上去了。譬如,老人家当时说是三女儿王火英照顾母亲最多,可《调查笔录》中却无中生有的写上是王秀英照顾母亲最多。
老人家看了《调查笔录》中真实记载的真实内容后,觉得有一种被忽悠、被欺骗、被玩弄的感觉,中了别人的圈套,非常气愤。她老人家说根本没有想到王秀英会做出这样的龌龊之事,要求我们把法官的手机号码告诉她,我们怕出意外,就没有告诉老人家,老人家就亲笔写了《声明书》,并按了指模,要我们转交给法院。《声明书》内容如下:
声明书
2014年6月28日,王秀英带来两位同志在王道君房屋里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特将此事作如下说明:
王道君房屋之事属于他们家庭内部之事,本人从未参与其中,既不是目击者,也不是参与者,作为外人不可能知道究竟是怎么回事。
关于该房屋是王秀英出钱买的,我只是听王秀英本人说的,照顾父母之事,我是看见小女儿红旗(注:王火英小名叫红旗)同她住在一起照顾母亲起居生活。
6月28日两位法院同志来调查,我年纪已80多岁了,谈话也辞不达意,不愿意参与,特提示:
(1)、6月28日所谓的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证据材料,更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2)、如要法院将该《调查笔录》视为证据材料而作为判决的依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法院及王秀英承担,与本人毫无关系。
(3)、要求法院尽快将《调查笔录》原件交还本人亲自销毁。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华云
2014年10月31日
其次,谈一下对78岁钟振桃老人拜访的经过,当钟振桃老人看完《调查笔录》后,我问他怎么对我们荒僻偏远的鄱阳农村老家的一些情况如此了如指掌,老人家是有口难辩,说这些事情都是听王秀英和胡小明讲的,自己是根本不可能知道的,如今还莫明其妙的成为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他老人家同样也觉得有一种被忽悠、被欺骗、被玩弄的感觉,中了别人的圈套。为了把事情说清楚,还自己一个清白,于是,钟振桃老人也亲笔书写了《声明书》,并按了指模,要我们转交给法院。《声明书》内容如下:
声明书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6月28日,王秀英和爱人胡小明带人来对本人就王道君房屋之事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本人特对此作如下说明:
一、调查人是二人,并非《调查笔录》上记载的是三个人。
二、王道君房屋之事属于他们家庭内部之事,本人与王道君既不是邻居,又不是老乡,更不是亲戚,从未参与过他们家庭内部的事情。
三、《调查笔录》上所说的出钱、签协议、公证等等之事,本人的确不清楚,以上这些都是听王秀英本人说的。
四、王道君鄱阳老家的房子权属、老家有没有木头,木头在与不在,这些情况本人更是不可能知道的事情,也是听王秀英和胡小明讲的。
五、由于自己年老,记意力差,《调查笔录》念了之后,就签名按了指模了。
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在此郑重声明:
一、该《调查笔录》不可作为证据材料,有些听来的材料,没有确实证据,因此更不能作为法律判决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所提供材料《调查笔录》,法院也不能作为法律判决的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产生的后果由法院及王秀英承担,与本人毫无关系。
三、要求法院尽快将《调查笔录》原件交还本人亲自销毁。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振桃
2014年10月31日
最后,谈一下对82岁国林老人拜访的经过,国林老人眼睛一直不怎么好,患有白内障病,刚刚住进了鹰潭市中医院,刚做完手续,还没有出院。
国林老人知道事情的真相后,才知道自己被别人利用,被别人玩弄,老人家根本就没想到王秀英会来这一套,居然会把自己对别人说的话,要别人来做见证人加以证实,因此,他老伴和子女都责怪老头子太糊涂。
由于国林老人眼睛刚做完手续还在住院治疗,因此,我们也就不勉强他写《声明书》了。
通过这件事情,完全可以证明,王秀英夫妇为了使自己伪造的《协议书》成为真凭实据的东西,为了使自己已经承认没有见证人的东西变为有见证人,真是不择手段,什么下三滥的事情就做得出来。
从对钟振桃老人《调查笔录》中可以看出,这位老先生,既不认识王道君鄱阳老家的亲戚,又没有去过王道君荒僻偏远的鄱阳农村老家。可是,在对这位钟老先生的《调查笔录》记载的陈述中,老先生却对王道君鄱阳农村老家的情况了如指掌,不仅知道王道君鄱阳老家的房子权属归谁所有,而且还知道王道君鄱阳老家的木头在与不在,不仅知道王秀英其他兄弟姐妹做了什么事情,而且还知道他们在想了什么事情。真是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一个人要是没有了道德底线,没有什么下三滥的事情做不出来。
在此,我要特别说明一下,这三张《调查笔录》不仅内容虚假,而且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及违法犯罪的嫌疑:
(1)、分明是王秀英夫妇伙同两个代理律师进行所谓的调查取证,而《调查笔录》却写上是三个人进行调查。
(2)、在对86岁蔡华云老人搞调查取证,有冒充法院法官的嫌疑,从蔡华云的《声明书》中也可以证实这一点,蔡华云老人在发表的《声明书》中写到:“6月28日两位法院同志来调查”。
该判决书对王秀英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几乎材料都写上了,唯独对王秀英提交的《调查笔录》不敢写上,这可是王秀英夫妇费尽心思搞出来的唯一的证人材料。而对我提交的两份证人的《声明书》,更是只字不提,故意隐瞒,其目的就是为了掩盖事实真相。
六、王道君的实际行动,有力的证明了《协议书》是伪造的材料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毫无疑问,房屋作为不动产,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才能生效。不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父亲王道君的行动,证明了王秀英夫妇提交的《协议书》是伪造的证据材料,因为,父亲王道君生前至始至终都没有到房产登记部门为王秀英夫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王道君夫妇与王秀英夫妇真的签订过《协议书》,毫无疑问,王道君肯定会给王秀英夫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只能证明《协议书》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东西。
退一万步说,假如《协议书》真的存在过,也只能说明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对《协议书》不买帐,不认可,违约毁约。
按照当时的国家房改政策,职工购房满5年便可以自由转让,也就是说在1998年王道君就应该给王秀英夫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王道君一直到死都没有给王秀英夫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我认为,产生这样的结果,不外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王道君夫妇违约毁约。
第二种情况:王秀英夫妇违约毁约。
第三种情况:王道君夫妇和王秀英夫妇都违约毁约。
在以上三种情况中,不管是属于那一种情况,该《协议书》都变成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废纸。
王秀英和她的代理律师认为,王道君夫妇违约毁约不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欠王秀英夫妇的“债务”,要由我们来继承这个“债务”,帮助王秀英办理过户手续。我认为这纯粹是胡说八道,王道君夫妇有权处理的财产,如王秀英不服,可以在王道君活着的时候,将王道君起诉到法院讨回公道,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王道君夫妇已去世多年,王秀英夫妇还可以到阴曹地府与王道君夫妇告状打官司。
七、母亲方田秀的发言,父亲王道君的发言,有力的证明了《协议书》是伪造的假材料
每个人活在世上,都会有变老的时候,这是不可抗拒的自然规律。当一个人老了的时候,甚至患病瘫痪不能自理时,做子女的将义不容辞承担起照顾父母的责任。当时,母亲方田秀就是这样一位身边不能离开子女照顾的瘫痪老人,因此,为了照顾母亲方田秀,我王南英甚至把找好的工作都辞退了,使我的工龄工资终生都受到影响。我第二次参加工作后,为了继续照顾母亲方田秀,小妹王火英放弃读高中考大学的梦想,初中毕业就辍学在家,这足以说明照顾瘫痪母亲方田秀是整个家庭的第一件头等大事。
后来,由于父母自身的过错,不仅搞得母亲身边无子女照顾,而且搞得小女儿王火英连自己的房子都没了,父母为此也是痛悔不以,非常内疚,决心在家庭内部之间协调,一次性彻底解决小女王火英的房子问题,这是整个家庭内部的第二件头等大事。。
1992年3月23日的家庭会议,就是为了一并解决以上二件头等大事而召开的,父母亲态度非常明确:
1、不论哪个子女购买父母的房屋,必须由购买者出全资,父母不出一分钱。
2、凡购买父母房屋者,必须搬进父母家居住,照顾好瘫痪母亲方田秀。
3、凡购买父母房屋者,必须将自己原来的房屋按购买价转让给小妹王火英。
母亲方田秀的发言非常明确:“我今年70岁了,你们爸爸今年也66岁了,我半身瘫痪,家中长年没有一个儿女在身边照顾,生活各方面有很多困难,现在房改,如果你们每个人都以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到我们俩的身边来,都去购买自己的房子,我们俩老的晚年生活就没有保障。”
通过母亲方田秀的发言,完全可以有力的证明王秀英所写的《协议书》是伪造的材料,因为该《协议书》没有提出王秀英夫妇要搬进父母家照顾瘫痪老娘方田秀,父母绝对不可与王秀英夫妇签订这样没有任何意义的协议。
由于父母曾有过出尔反尔的前科,害得小女儿王火英失掉了自己的房子,所以父母要做出承诺,保证再也不能违约毁约,害得搬进父母家的子女也落得无处安身的下场,所以母亲方田秀保证不反悔:
“兰英你也考虑一下,进不进来?同意就签名,今后谁也不许反悔,我也不反悔,以免害兰英今后无处安身。”
通过母亲方田秀的承诺,再一次有力的证明王秀英所写的《协议书》是伪造的材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拙劣的“赝品”。事实证明,王秀英夫妇从来就没打算把自己的房屋转让给小妹王火英,要知道,小女儿王火英同母亲方田秀在一起生活的时间最长,是母亲方田秀的贴心小棉袄,即使女儿王火英出嫁了,要也继续就留在身边,坚决不肯小女王火英有自己的房屋,小女儿王火英失掉房子,完全是父母的责任,完全是母亲方田秀一手造成的,她老人家的责任比父亲王道君的责任大得多。小女儿王火英失掉房子,这是母亲方田秀心中永远的痛,为此老人家都死不瞑目。
母亲方田秀绝对不可能与王秀英夫妇瞒着世界上所有的人,与王秀英夫妇签订这样既害自己,又害小女儿王火英的《协议书》,而且,签订这个害人害已的协议后,还继续为王秀英夫妇隐瞒,对包括小女儿王火英在内的所有人继续进行欺骗,而且将这种隐瞒和欺骗一直进行到死,我在此向苍天请问,世界上真的有这样的亲身母亲吗?
早在一审的时候,王秀英夫妇拿着这个死无对证的《协议书》,向法官证明自己在四子女当中,他们夫妻二人最孝敬母亲方田秀,他们说,其他做子女的都没有买房屋给父母居住,唯有他们夫妻二人做到了这一点,而且还没有收父母的房租,是“免费居住”。
以上通过母亲方田秀的发言,可以有力的证明王秀英所写的《协议书》是伪造的假材料,同样,父亲王道君的发言,也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在这次的家庭会议上,父亲王道君的发言的发言全文如下:
我今年已66岁了,你们妈妈今年也已70岁了(半身瘫痪),家中长年没有一个儿女在身边照顾,生活各方面有很多困难。现在房改,如果你们每个人都因这样或那样原因不到我们俩的身边来,都去购买自己的房子,我们俩老的晚年生活就没有保障,经我们俩老商议,由兰英进来照顾我们,直到后一个过世。同时享受我所住房子的所有购买与继承权,你们现在商量一下,是否同意放弃自己房产继承权?兰英也考虑一下,进不进来?同意就签名,今后不许反悔,以免害兰英及丈夫、儿子无处安身。
八、王道君的实际行动,有力的证明了遗嘱公证是个谎言
尽管王秀英在死无对证的《协议书》中写道:“其房产权及其它所有权归大女儿及大女婿所有,其兄妹不得享受。”
尽管胡向明在死无对证的单位《证明》中写道:“百年之后,其房产权应属胡向明、王秀英二人所有。”
尽管胡向明瞒着文盲岳父王道君在《公证申请表》中写道:“待我百年归后,其房屋产权属于王秀英、胡向明夫妻所有,任何人不得干涉。”
尽管王秀英夫妇开口闭口都是遗嘱公证,但王道君的实际行动,有力的证明了遗嘱公证是个谎言,因为他老人家根本就没有给他们做过遗嘱公证,他们手中根本就拿不出王道君的遗嘱公证书。
九、王秀英夫妇前后不一、自我否定,有力的证明了他们在说谎
在本起民事案件中,王秀英和老公胡向明不仅对同一事情的陈述相互否定,他们各自所写的证据材料相互否定,而且,他们在整个官司的过程中,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自我否定。所有这一切,都足以证明他们在说谎讲假话。
(一)在一审和二审中,王秀英坚决认定是遗嘱继承
王秀英夫妇在一审和二审中,坚决认定是遗嘱继承,坚决认定自己有遗嘱公证书,王秀英写的《协议书》,成为证明办理了遗嘱公证的证据,因此,他们可以遗嘱继承王道君夫妇的房产权。
(二)在再审和重审中,王秀英又坚决否定是遗嘱继承
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省高院的法官明确表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法律法规的声明书公证是不可能有遗嘱公证法律效力的。后来,王秀英夫妇在再审和重审中,又反过来坚决否定是遗嘱继承,认定该房屋早就不是王道君的夫妇的,而是王秀英夫妇自己的。
而(95)鹰内证字1562号公证书,却像魔术师变戏法一样由遗嘱公证变成了对《协议书》进行的公证,他们要求法庭判决王道君夫妇的房屋变成王秀英夫妇的房屋,判决其他子女继承王道君夫妇因违约毁约所欠下的“债务”,判决其他子女帮“王秀英夫妇共同办理过户登记”。
对于王秀英夫妇的这种谬论,我实在是——无语。
十、有文化的母亲在世时,王秀英不敢去公证,母亲去世后,却带着文盲父亲偷偷公证,是居心叵测
众所周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子女想要继承父母的遗产,父母亲又愿意把所有的财产让其中的一位子女继承,那么为了防止夜长梦多,为了防止父母或许有个三长两短,都会尽早趁着父母亲都在世的时候办理遗嘱公证,而不是等父母亲中的一方逝世后再去办理遗嘱公证,我想这个道理大家都明白。
可是,王秀英夫妇就不是这么做,既然在93年11月18日签订了《协议书》,就应趁着母亲方田秀还在世的时候加紧办理遗嘱公证,可是王秀英夫妇却一直在等待,一直等到母亲方田秀于1995年1月14日去世后,才偷偷摸摸带文盲父亲王道君于1995年9月20日办理看似有点像遗嘱公证的声明书公证。
为什么母亲方田秀活着的时候不办理有点像遗嘱公证的声明书公证呢?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母亲是解放前的师范毕业生,有很高的文化,“声明书”和“谈话笔录”上写了什么内容,她根本不须要别人读给她说,她老人家一看便知,并不会像文盲父亲王道君那样,别人说写了什么就相信写了什么,只管签名认可就是。
要忽悠一个有文化的人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就是借给他们十个胆子也不敢这么做。显然,有文化的母亲在世时,王秀英不敢去做公证,母亲去世后,却带着文盲父亲偷偷公证,这绝对是———居心叵测。
十一、王秀英强行保管公证书,永远不让父亲知道《公证书》中到底写了什么内容,是怕阴谋败露
从法律的角度说,(95)鹰内证字第1562号公证的当事人肯定是王道君,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在申请办理公证之前,胡向明早已写好了单位《证明》,在申请受理过程中,胡向明已经填写了《公证申请表》,公证结束后,公证处给了当事人一式三份的公证书及卷宗材料,按道理讲,这一式三份应该由当事人王道君亲自保管,但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事人父亲王道君却一份都没有,这一式三份全都由王秀英夫妇秘密保存。
后来,王秀英夫妇全家全部搬到上饶去了,即使到了这个时候,他们也还没把其中的一份留下来还给父亲,而是通通全部带走了。父亲王道君一直到死,都不知道公证书中到底写了些什么内容,也不知道卷宗材料中到底有些什么东西。
在省高院的法庭上,对一式三份公证书一直全部由王秀英夫妇秘密保存的事情,王秀英已经承认了,但是,王秀英却没有说出任何理由,这些都是有档可查的事实。
王秀英夫妇强行保管公证书,客观上剥夺当事人王道君的知情权,永远不让父亲知道《公证书》中到底写了什么内容,永远不让父亲知道公证卷宗材料中到底有些什么东西。其实,要回答这个非常简单,因为这里面不仅写了见不得人的内容,而且还放进了见不得人的假材料,这伪造的假材料就是《协议书》。
十二、胡向明填写的肉联厂《证明》,被王秀英彻底否定,却又派上了新的用场
我们都知道,一个已退(离)休的职工(干部),他的家庭内部财产纠纷,与原单位毫无关联,只要不涉及到单位利益,原单位肯定不会干预,也没有哪个人吃饱了撑着没事干找原单位开个根本排不上用场的证明。
(一)胡向明填写的肉联厂《证明》,不应成为死无对的东西
王秀英夫妇提交的由胡向明书写的肉联厂《证明》,他们至今都说不出个所以然来,譬如是谁盖的单位公章,有哪位厂领导同意盖单位公章,有哪位干部职工是见证者或知情者,对于这一切,王秀英夫妇都无法回答,肉联厂《证明》成了一个死无对证的东西,我认为如果肉联厂真的开过这个《证明》,不应该会发生这样尴尬的局面,因为鹰潭肉联厂的干部职工并没有全部死光光。
唯一的解释就是,胡向明填写了肉联厂《证明》,王秀英在该《证明》上盖上肉联厂公章,因为王秀英长年在肉联厂办公室工作,专门保管公用图章,盖公章就象盖私章一样容易。
(二)胡向明填写肉联厂《证明》,是画蛇添足,别有用心。
众所周知,公民申请公证,只须提交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了,如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只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就可以了,根本就不须要什么单位证明,单位证明根本就派不上用场,胡向明填写肉联厂《证明》,是故意画蛇添足,别有用心。
(三)单位《证明》必须得到单位上的人认可,否则就是假证明
单位是由人组成的,世界根本就不存在没有人的单位,既然胡向明填写的肉联厂《证明》,得不到肉联厂单位上任何人的认可,就足以说明这个证明根本就不是这个单位上的人开的。
(四)单位证明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
单位证明不是法定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7种证据形式中就没有单位证明。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针对单位证明,法院认定时,一般都会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五)胡向明填写的肉联厂《证明》,被王秀英填写的《协议书》彻底否定
在这次重审中,王秀英凭着自己写的《协议书》,证明“房产权及其它所有权”早在二十多年前归就自己所有,彻底否定了是“百年之后”继承父母的房屋产权,从而也就否定了胡向明填写的肉联厂《证明》。
(六)被王秀英否定的肉联厂《证明》,又派上了新的用场
在这次重审中,胡向明填写的肉联厂《证明》,又被王秀英派上了新的用场,王秀英用“百年之后”才能继承父母的房屋产权的证据,来有力的证明王秀英夫妇早在二十多年前已经取得王道君夫妇房屋产权的证据。由此可见,胡向明填写的肉联厂《证明》,功能强大,威力无比,无所不能。
十三、王秀英应停止欺诈,别再说对《协议书》进行了公证的假话
本案在再审和重审中,王秀英动不动就开口闭口、白纸黑字的重复一句话,就是公证处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可是,到目前为止,王秀英却始终拿不出对《协议书》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后来我终于搞明白,原来王秀英是又一次搞指鹿为马的鬼把戏,说(95)鹰内证字第1562号公证不是对《声明书》进行公证,而是对《协议书》进行公证。
(95)鹰内证字第1562号公证到底有没有对《协议书》进行公证呢?是王秀英在信口雌黄?还是王秀英有真凭实据?我们得让事实说话:
(一)、(95)鹰内证字1562号《公证书》没有对《协议书》进行公证,该公证书全文如下:
公 证 书
(95)鹰内证字第1562号
兹证明王君(男,一九二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出生)于一九九五年二十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鹰潭市公证处
公证员 周云凤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说实话,就连小学都能看得出来,该《公证书》绝对没有对《协议书》进行公证,该公证书与王秀英夫妇说的《协议书》毫无关系,一点都不搭界。
(二)、在王道君发表的《声明书》中,也根本没有说起过“协议书”,不要说“协议书”三个字,就连“协议”二个字都找不到。
(三)、在“谈话笔录”中,也同样没有提起过“协议书”,不要说“协议书”三个字,就连“协议”二个字也找不到。
(四)在胡向明书写的单位《证明》中,也同样没有提起过“协议书”,不要说“协议书”三个字,就连“协议”二个字也找不到。
(五)在胡向明书写的《公证申请表》中,也同样没有提起过“协议书”,不要说“协议书”三个字,就连“协议”二个字也找不到。
(六)、在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庭审中,王秀英的代理律师说:“省高院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被申请人王秀英确实对于1993年的协议进行过公证。”
这位律师硬要这要说,我也是毫无办法,我只能给他一年的时间,给他30倍的放大镜,看看能不能在“询问笔录”中找到“协议书”三字或“协议”二字。如果说这位律师找不到这几个字,那么也就是说,这位律师同志一起和王秀英夫妇在说谎欺骗法官。
十四、《判决书》不仅仅是指鹿为马,有法不依,而是无中生有、随心所欲、胡搞瞎来
前面我说过:“到底是法定继承父母的遗产?还是遗嘱公证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本民事案件的焦点。”
其实,这只是针对月湖区法院(2015)月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而言,在上次的再审和这次的重审中,本案的焦点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在一审和二审期间,王秀英夫妇拿着与与遗嘱公证风马牛不相及的声明书公证,冒充遗嘱公证要求继承父母的房屋产权。但是,在省高院的法庭上,王秀英夫妇知道那个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公证声明书,永远不可能具有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
所以,在接下来的再审和重审中,王秀英和代理律师改弦易辙、除旧更新,彻底否定父亲王道君给他们做过遗嘱公证,彻底否定他们在一审和二审中的所有观点,所有主张。
在再审和重审中,他们提出了一个大胆而全新的观点,认为审判过该案的各级法院的法官们也都是些无知的法盲,全都犯了低级错误,把本该不是继承的官司错误的认定为继承官司,而且还是遗嘱继承官司。
在再审和这次的重审中,他们坚决认定本案争论的并非王道君夫妇的遗产,因为王道君夫妇在生前对自己的财产已经作出处分,王秀英夫妇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在重审中,父母房屋的所有权人,到底是王秀英夫妇的,还是王道君夫妇的,这才是本民事案件新的焦点。
既然王秀英自己都不承认是遗嘱继承的官司,而且该《判决书》也把王秀英彻底否定遗嘱公证的内容都写了上去,然而,《判决书》却莫名其妙的判决王秀英以遗嘱继承者身份赢得这场官司,这样的判决书简直就是闻所未闻,让人大开眼界。
王秀英前后不一、自我否定,这只能说明王秀英个人道德有问题,但是,《判决书》无中生有的认定、随心所欲的判决,只能说明法院的“审判委员会”的的确确是在胡搞瞎来。
《判决书》为什么会出现这样让人大跌眼镜的事情,其实说来简单,因为王秀英夫妇在庭审后的调解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王秀英调解意见》,《王秀英调解意见》特别强调,要维持2013年9月2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王秀英再一次否定又否定,又重新又认定是遗嘱继承的官司。
《判决书》为什么会认真贯彻执行《王秀英调解意见》的指示精神,其实说来也简单,因为王秀英夫妇不是一般的公民,而是个有关系、后台硬的人。
十五、我的八十万元的承诺永不改变,还将继续加码
早在2013年12月份我写给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申请书》中,我就庄严的做出过承诺,在省高院的法庭上,我再一次向省高院的法官做出过同样的承诺,这个庄严的承诺就是:
全中国的所有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如果有谁在中国目前有效执行的法律法规中,找到如下的内容:一个代书的公证声明书,因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公证程序规则》、《遗嘱公证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遗嘱公证规定,却反而具有遗嘱公证的法律效力,本人将拿出八十万元给予奖励。
现在,这个承诺不仅永不改变,我还要继续加码,如有谁真的能找到这样的法律条例,本人不仅拿出八十万元给予奖励,我还要为了对自己的无知加以惩罚:我右手举刀砍断自己的左脚,我左手举刀砍断自己的右脚。
综上,上诉人认为,月湖区法院重审判决有法不依,指鹿为马,判决不公,应当予以纠正。恳请五审法庭查明事实,依法予以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南英
2016年11月2日
附:相关事实证明材料2份:
(1)《鹰潭(市、县)房屋契证》。
(2)《房屋所有权证存根》。
以上二份材料完全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在再审和重审中,王秀英夫妇及代理律师,既坚决否定是法定继承父母房产,又彻底否定之前王秀英夫妇自己认定的遗嘱继承父母房产权,一口咬定:
(1)由于1993年父母与王秀英夫妇签订了《协议书》,所以,1993年“房产权及其它所有权”已归王秀英夫妇所有。
(2)王道君夫妇生前对自己的“房产已经作了财产处分”, 该房屋再也不是王道君夫妇的,而就是王秀英夫妇自己的。
以上以上二份材料,足以说明王秀英夫妇及代理律师讲假话搞欺诈,通过以上二份证据材料,完全可证明以下几点:
(1)1998年6月4日之前,该房屋产权人属于肉联厂,既不是属于王道君夫妇的,更不可能是属于王秀英夫妇的,完全可以说明王秀英夫妇和代理律师讲假话搞欺诈。
(2)1998年6月4日,房屋所有权人由于肉联厂转为王道君,并没有转为王秀英,足以说明《协议书》根本就是一张废纸,一点用处都没有,完全伪造的“赝品”。
(3)1998年6月4日起至王道君去世,父亲王道君并没有为王秀英夫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足以说王道君夫妇生前对自己的房产没有作过任何处分,再一次证明王秀英夫妇和代理律师讲假话搞欺诈。
(4)1998年6月4日王道君成为了该房屋所有权人,王秀英夫妇应该凭着《协议书》要求父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王道君不买帐,不认可,违约毁约,王秀英夫妇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将王道君告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王秀英夫妇没有这样做,说明《协议书》根本就没有存在过,是王秀英自己伪造的。
(5)退一万步说,王秀英夫妇不忍心将父亲告上法庭,最起码会在亲戚、朋友、邻居间说些牢骚话,或向他们求援,一起帮忙做做王道君的思想工作,而不可能忍气吞声,默不作声,对父亲王道君这样的恶劣行为守口如瓶。我认为,不论是谁碰到这样耍无赖的父亲,不可能一点都不吭声,唯一的解释就是,父母根本就没有与王秀英夫妇签订《协议书》这回事,这《协议书》是王秀英自己伪造的假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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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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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
2016-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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