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市地方性审计、财经方面的规章;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办理县(市、区)审计局管理制度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县(市、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2、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⑴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⑵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⑶县(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⑷市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⑸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⑹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⑺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⑻国家、省、市建设项目和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⑼上级审计部门授权的中央和省驻市单位、部门及其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7、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助管理县(市、区)审计局局长、副局长。 8、指导与监督内部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9、组织和实施全市审计干部专业培训。 10、承办市政府、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