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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审计应重点关注的四个方面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8日  来源:省审计厅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对于大气、水污染,土壤污染往往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等特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存在底数不清、治理成本高、技术不成熟等诸多难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6年,国家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目前,土壤污染防治审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审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探索研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4个方面。 

  一是关注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土十条》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好《土十条》,是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土十条》明确了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目标,对农用地、建设用地等标准的建立与发布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提出要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审计在关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全面性、时效性,技术规范的可操作性;了解当地是否开展土壤质量详查工作,土壤检测方案中重金属、无机污染物等指标是否全面,是否对重金属的有效态含量指标进行检测,以更加准确地反映土壤污染状况。 

  二是关注部门间共享联动机制建设情况。土壤环境质量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国土部门主要负责土地质量的地球化学评价,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业用地的管理,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工业场地污染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各个部门职能相对独立,在土壤质量检测等方面存在一些交叉重叠。如何建立部门间的共享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个部门的数据,是土壤污染防治中的重点和难点。在土壤污染防治审计中,我们应关注各部门是否建立了共享联动机制,各部门之间是否存在壁垒,数据共享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难点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有效建议,加快推进共享联动机制建设。 

  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在土壤污染防治审计中,我们应加强对环保、国土、农业等重点部门及领导干部的监督,督促其履行生态建设责任。同时,应重点关注农产品主产区耕地土壤重金属严重超标、污染地块、关闭搬迁企业污染用地未得有效管控或未经治理投入建设,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未得到处理处置,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尾矿库未得到整治等问题;关注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的重大决策是否履行相关程序,是否存在违规决策,决策失误导致的重大土壤污染事件等情况。 

  四是推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制度。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土壤污染防治审计中,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建设性作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同时,积极关注政策完善情况、推进难点问题,深入分析其原因,并从政策法规方面提出有效建议,为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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